2008年9月2日 星期二

[轉載]楊佳一審被判處死刑

新華網快訊: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致6名員警死亡、3名員警和1名保安受傷的被告人楊佳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壯漢走出法庭後高喊:“楊佳,我看你服不服。”


今晨11時零2分,“上海閘北襲警案”犯罪嫌疑人楊佳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死刑。


法院書中稱:被告楊佳因對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民警執法活動不滿,遂萌生報復心理,經過精心策劃和準備,2008年7月1日9時40分許,被告楊佳攜帶刀具,自製燃燒瓶等作案工具,伺機進入上海市閘北區政法大樓,在多個樓層先後襲擊毫無防備的公安民警,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傷。到案後,楊佳對自己的上述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法院就此認為,被告楊佳犯有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其死刑。


在法官宣讀判決書的長達一小時時間內,被告席上的楊佳神情漠然,未出一言,表情始終無絲毫變化。宣讀判決後,法官未按正常程式詢問被告是否要求上訴。按程式,即便被告不提出上訴,該案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


法院判決書對傳聞中楊佳襲警的起因,即他曾經因為騎一輛無牌照租來的自行車受到閘北區芷江中路派出所民警盤查,後帶至派出所後六個小時中,員警對其用濫用暴力的說法予以否定。認為屬於“正常執法”。證據是有關監控錄像和三名員警的證詞。


楊佳的律師謝有明和謝晉在庭審期間提出的“不排除警方在期間使用暴力”的辯護意見,未被法庭採納。兩律師在上次庭審中,曾提出楊佳殺人案,雖然由市局刑偵總隊負責偵破,但其中不少證據材料是閘北公安分局負責採集,因閘北分局與此案有直接利害,要求法院認定該部分證據無效的請求,未被法院採納。他們要求對楊佳重新做精神病醫學鑒定的辯護意見,亦未被採納。
參與8月26日旁聽的司法界人士對《財經》稱:兩辯護律師顯然缺少“這樣大場面的”的刑事案件的辯護之經驗,“在庭審時,不著邊際地說了1個半小時”,試圖將將楊氏的罪名“故意殺人”辯為“故意傷害致死”。據悉,主辯律師謝有明雖有20年律師執業歷史,但其也是在數年前轉入專職律師,而且近兩年才接觸刑事案件。“以其能力而言,已經都用上了”。
在兩律師代理此案後,有消息稱,上海市律師協會曾經召集一些知名刑事律師為他們出主意。與他們唱對台的公訴人是上海市檢察院二分院的副檢察長。
與開庭審理時拒絕公眾和新聞記者旁聽不同的是,此次到場的記者因“旁聽證發放完畢”多被安排在審判大樓的小法庭觀看現場直播。但法警拒絕新聞記者錄音和做筆記。在參與旁聽的人中,《財經》記者看到全國政協常委鄧偉志的身影。
法院人士對《財經》稱,8月26日的審理,原本安排部分記者旁聽。但由於庭審消息被媒體公開和大量要員和公安要求旁聽,上面決定對新聞記者不開放,包括與法院早已預約的記者。
上海地方媒體僅上海電視臺“庭審紀實”節目組進入,但錄製後即將錄像帶交出,至今未能播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是該節目的理事單位,其上級負責人也是上海公安局文宣幹部出身。
在休庭後,法院的走廊上,一員警模樣的壯漢走出法庭後滿面紅光,異常興奮,高喊:“楊佳,我看你服不服。”
劉曉原:一審判決後,楊佳日子已不多了
從7月1日襲警案發,到今日宣判,整整兩個月時間。奧運會的召開,讓楊佳多活了一些日子。
楊佳襲警案會如何判決,不要說是律師,就是普通民眾也能預料到結果。
我們關注楊佳襲警案,並不是支援他“以暴制暴”,而是關注案件的作案動機、司法機關辦案程式,以及發生案件的深層次原因。
楊佳襲警案,僅從表面上來看,案情並不複雜,也不特殊,以前也有類似的案件發生,只不過沒有殺死殺傷這麼多員警。
楊佳襲警案,是一起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中一些遮遮掩掩的做法,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質疑。
楊佳殺人了,本應受到社會的譴責。出乎預料的是,他竟然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難道民眾都好壞不分了嗎?到底是什麼原因,使民眾的社會價值觀如此顛倒了呢?
我想,除了社會深層次原因外,可能是司法機關辦案中一些不透明做法。
在這起襲警案中,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楊佳母親竟然莫明其妙的“失蹤”了。她“失蹤”後,當楊佳父親委託的北京律師,來上海要求會見楊佳時,檢察院又拿出了楊佳的筆錄,說其只接受母親委託的律師。有了這份筆錄後,上海謝有明律師就在北京找到了楊佳母親,並辦理了授權委託書。這事有點離奇吧?
如果謝有明律師的授權委託有問題,則要影響到審判程式和判決的合法性。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一定要有辯護人進行辯護,當然,這個辯護人必須是依法委託或法院指定的。謝律師不是法院指定的辯護人,而是由楊佳母親委託的辯護人。假設這個委託不真實,一審判決是不是程式違法呢?
這個案件中,不可思議的還有,楊佳的精神病鑒定,是無司法鑒定主體資格的機構所做。我不知,檢察院或法院有沒有對楊佳重新做司法鑒定。如果沒有重新做過,而是以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的鑒定,作為認定楊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那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就存在嚴重問題。
一審判決後,楊佳還有十天的上訴期限。如果上訴了,還有二審程式,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二審判決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式。如楊佳不上訴,只直接進入死刑復核程式。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126條之規定情形的,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楊佳襲警案,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說,這個案件的最長審限是一個半月。
7月1日案發,7月10日偵查完畢,上海警方將案件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7月17日,檢察院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不是因為奧運臨近,7月28日就要開庭審理。從中可以看出,公檢法對此案是速偵、速審、速判。
二審判決後,死刑復核期限沒有明確時限規定,也就是說,可快可慢。
原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段義和炸死情婦一案,2007年8月23日二審當庭作出判決駁回上訴,案件進入死刑復核,僅用十天就復核完畢,9月4日執行了死刑。段義和一案,7月9日案發,到執行死刑,只用了五十八天時間。我擔任律師的廖思齊死刑復核案,案件在六月初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至今三個月了還沒有復核完畢。
如果不是奧運會,楊佳一案也會象段義和案那麼快。
如快的話,也許在九月底之前,楊佳一案會走完全部程式,最遲不會超過十月底。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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